南通大学学生奖学金评定条例

来源:马克思主义学院发布时间:2022-04-24浏览次数:208



为促进学生德、智、体诸方面全面发展,激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进取,根据《江苏省普通高校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学金类别

1.学校设立的奖学金,简称校设奖学金。校设奖学金包括优秀学生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

2.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3.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在我校设立的奖学金,简称社会奖学金。

二、各类奖学金的评选标准与要求

(一)校设奖学金

1.优秀学生奖学金

  (1)申请条件:

  (a)德育分满80分。

  (b)各门课程考核合格。

  (c)体育成绩合格。

  (d)综合测评位居前5%的学生可申请一等奖学金,综合测评位居前15%的学生可申请二等奖学金,综合测评位居前50%的学生可申请三等奖学金。

  (2)评选等级、金额及比例:

  优秀学生奖学金共设一、二、三等奖共三个等级;标准分别为:每生每年1500元、800元、300元;比例为:一等奖占参评学生总数的5%,二等奖占参评学生总数的10%,三等奖占参评学生总数的25%

  (3)评选要求:

  (a)评选工作在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的基础上进行,每学年评定一次,一般安排在次学年的开学初进行。评选工作由学院组织实施。

  (b)奖学金的评选按专业年级为单位进行。

  (c)各班级推荐获奖名单,由各学院审核并公示,在广泛听取师生意见后报送学生工作处审核,学校批准备案。

  (d)毕业年级学生只参加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的评定,不参加校设奖学金评定。

  (e)凡获得一、二、三等奖学金的学生,由学校颁发荣誉证书,其获奖情况归入本人档案。

2.单项奖学金

  (1)申请条件:

  (a)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注重品行修养,有良好的身心素质。

  (b)学习刻苦认真,积极参加集体活动,遵守法纪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2)评奖类型:

  (a)研究与创新奖:用于奖励在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和科技创新等方面取得优秀成绩的学生。

  (b)道德风尚奖:用于奖励见义勇为、助残扶贫、拾金不昧、奋不顾身保护国家财产或个人生命财产、积极参加其它社会公益活动等事迹突出的学生。

  (c)文体活动奖:用于奖励积极参加文体活动,并取得优秀成绩的学生。

  (d)社会工作奖:用于奖励在社会工作中表现积极做出突出成绩的学生。

  (3)评选要求:

  凡我校学生在上述方面表现突出者,均可申请单项奖学金,评奖工作一般与校设奖学金评选工作同时进行。单项奖学金由个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所在班级同学评议,学院初审,报学生工作处审批。获得单项奖学金的学生由学校予以表彰并发给荣誉证书和奖金。

(二)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

1.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执行大学生守则和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优秀,获得本学年一等奖学金且学习成绩排名前10%的学生。对于没有获得本学年一等奖学金,但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达到前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如下:

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5)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且获得本学年度三等(含三等)以上奖学金并经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6)同一学年内,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不得同时申请。

2.评选人数和奖励金额

  评选人数按照当年省教育主管部门所规定的人数进行评定。

  奖励金额:国家奖学金每人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每人每年5000元。

3.申请和评审程序

  (1)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2)学院受理申请,由学院党政联席办公会议确定初步名单,在学院范围内公示。

  (3)学院统一将申请信息准确录入《江苏省学生资助管理系统》,提交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初审。

  (4)初审后的名单报校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审定后名单在校内进行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5)公示无异议后,上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三)社会奖学金

  社会奖学金的评选根据设奖单位或个人意愿,结合学校实际另行制订实施办法。

三、附则

1.本条例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籍本、专科学生。

2.本学年受过处分的学生不参加以上各类奖学金评定。

3.本条例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4.本条例自颁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