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进一步规范全校学生各类表彰奖励项目设置和评选表彰制度,激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促进学生成长为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南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创新创业、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采取授予荣誉称号和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条学生表彰奖励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年度例行评选表彰与及时评选表彰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取得我校学籍的全日制在读研究生和本科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二章 表彰奖励项目的设立与管理
第五条学校授权学生工作部(处)依职权范围归口负责本科生表彰奖励项目的设立与管理;授权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依职权范围归口负责研究生表彰奖励项目的设立与管理。
第六条学校层面的表彰奖励项目设立分为个人奖和集体奖两大类。
个人表彰奖励主要有:
(一)三好学生、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
(二)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优秀毕业研究生
(三)优秀学生奖学金
(四)优秀研究生奖学金
(五)单项奖学金
(六)社会奖学金
集体表彰奖励主要有:
(一)先进班集体
(二)文明宿舍、文明宿舍标兵
第七条学校其他职能部门和学院可根据需要设立学生表彰奖励项目,但应及时向归口职能部门申报备案。申报备案内容包括奖励名称、奖励内容、资金来源(附相关协议)、奖励范围、等级金额、评审办法和评奖时间等。
第八条学校鼓励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捐资设立社会奖学金,用于学生的表彰奖励。社会奖学金的设立与管理按学校发展规划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学校可酌情增减学生表彰奖励项目。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十条个人表彰奖励评选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
(二)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
(三)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四)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五)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健康高尚的审美情趣;
(六)认真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和公益活动,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十一条集体表彰奖励评选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集体中每位成员符合第十条规定要求;
(二)集体成员团结协作,综合素质较好,具有奋发向上的团队精神;
(三)集体成员学习目标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学习认真刻苦,具有严谨勤奋的优良学风;
(四)集体成员积极投身学校建设、社会实践、文体竞赛、科技创新等活动,热心公益事业,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五)集体成员中无受到校纪处分且未被解除处分者。
第十二条各类个人和集体的表彰奖励项目评选细则结合评选条件和项目实际分别制定。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学校设立学生表彰奖励评审领导小组,负责监督表彰奖励评审工作的开展、审定评选表彰结果。学生表彰奖励评审领导小组由校领导担任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纪委(监察处)、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团委等职能部门。学生表彰奖励评审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沟通、协调评选表彰奖励工作,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和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
第十四条各职能部门、学院在评选期间分别成立相应的评选机构,负责本单位学生表彰奖励评选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十五条学校表彰奖励评选的具体程序:
(一)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发布评选表彰通知,各二级单位根据评选表彰奖励细则组织推荐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推荐对象相关材料;
(二)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开展评选工作,形成初评结果,报校学生表彰奖励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批。初评结果应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公示,接受民主监督;
(三)对公示后最终确定的表彰奖励对象,由学校颁布文件,颁发荣誉证书,视情况发放奖金或奖品,并可向学生家长及生源中学发送喜报;
(四)个人或集体获得的校级及以上表彰奖励材料,须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十六条各职能部门、学院应做好优秀学生和先进集体的培育选树工作,充分发挥受表彰奖励个人和集体的示范引领作用,利用各种新闻媒介在校内外进行广泛宣传,通过表彰大会、优秀学子报告会、发送喜报等形式扩大影响力,促进学生全面成长成才。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表彰奖励,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其他涉及学生表彰奖励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