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骨干教师国内高级访问学者资助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
教社科司函〔2014〕1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教育工作部门、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教育部各直属高校:
为贯彻落实《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队伍培养规划(2013-2017年)》,组织实施好“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骨干教师国内高级访问学者资助项目”,特制订《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骨干教师国内高级访问学者资助项目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骨干教师国内高级访问学者资助项目实施办法》
教育部社会科学司
2014年7月15日
附件
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骨干教师国内高级访问学者项目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队伍培养规划(2013-2017年)》,促进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在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和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领域进行研修和开展学术交流,培养一批青年学术带头人和教学骨干,特设立“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拔尖教师国内高级访问学者资助项目”。
第二条本项目通过个人申请、选派学校和省(区、市)教育部门推荐、教育部统筹并初审、接收学校审核录取的方式,每年选派100名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拔尖教师作为高级访问学者赴国内部分马克思主义理论一级学科博士点进行研修,使他们能够及时跟踪了解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学术前沿动态和发展趋势,提高理论素养和教学科研能力,为发挥学术带头人和教学骨干作用奠定基础。
第三条教育部社科司负责本项目的组织、协调及日常工作。
第二章 选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本项目选派对象应是国内普通高等学校专职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并具备以下条件:
1.从事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科研工作3年以上,思想政治素质好,有志于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马克思主义基础理论素养较高,专业知识扎实,教学科研成绩突出,教学效果较好。在省级以上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科研比赛中获奖;省级以上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学术带头人的后备力量或青年骨干教师。
3.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的优秀讲师。
第五条本项目面向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并向西部地区高等学校倾斜。
第三章 接收学校和培养方式
第六条具有马克思主义理论一级学科博士点的高校。在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建设和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方面在全国处于较为领先的地位。能够为高级访问学者提供不低于博士研究生标准的研修、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七条高级访问学者的培养工作实行指导教师负责制。指导教师应是博士生导师,能准确把握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方向和研究重点,师德高尚、学术造诣高深、工作认真负责。
第八条高级访问学者和指导教师应共同协商制订研修计划,在指导教师指导下,以参加科研为主,并协助指导研究生,参与思想政治理论课和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专业课程讲授、辅导或其他教学工作。研修期限为一年。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九条教育部社科司向符合接收条件的高校发文,部署接收计划的申报工作。
第十条接收学校向教育部社科司报送《接收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拔尖教师国内高级访问学者基本情况表》,说明招收高级访问学者的专业、指导教师、研修方向、招收计划、培养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第十一条教育部社科司根据申报情况,确定可以招收高级访问学者的高校及招收计划。向全国高校布置申报工作。
第十二条各高等学校按照教育部社科司申报工作要求,在组织校内青年骨干教师报名、审核的基础上,向所在地教育部门推荐。
第十三条各地教育部门审核后确定高级访问学者推荐人选。将《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拔尖教师国内高级访问学者推荐表》报教育部社科司。
第十四条教育部社科司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确定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向全国高校公布,并通知各省(区、市)教育部门。
第十五条申请人向接收学校报送《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拔尖教师国内高级访问学者推荐表》。接收学校审核确定录取名单后,下发录取通知。申请材料应明确提出访学的要求和预期目的。
第五章 支持方式
第十六条本项目所需主要经费由教育部社科司给予支持,不足部分由选派学校和访问学者共同承担。
第十七条教育部资助的培养费每年年终拨付一次,由接收学校掌握,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访学研修期间的住宿、交通等费用支付办法由选派学校确定。
第六章 考核办法
第十九条选派学校应与入选本项目的访问学者签订培养合同。合同中要约定研修目标、预期成果及其考核方式,也可约定研修期间住宿、交通等费用的支付办法、研修结束后回校工作的承诺及违约责任等。
第二十条高级访问学者在研修期间应发表有学术影响力的论文或研究报告;研修结束后,撰写总结研修成果报告;接收学校委托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科研机构学术委员会对访问学者研修期间的学习表现、从事的主要工作、取得的主要成果和收获等情况,做出客观公正的考核评价,并将以上材料报教育部社科司。
第二十一条高级访问学者回校工作后一年内,所在学校要对其教学科研发展情况以及培养效果做出评估,并将书面材料报送教育部社科司。
第七章 管理与评估
第二十二条接收学校要明确一名校级领导分管此项工作,并明确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科研机构为本项目管理部门。指导教师投入本项目的工作量按培养博士计入并作为考核内容之一。
第二十三条高级访问学者研修期间人事关系在原单位,期满后回原单位工作,访学期间的工资、津贴、福利、职务评聘等原则上不受影响,访学情况和成果作为其业务考核、职务聘任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四条教育部社科司适时组织有关专家开展对本项目实施情况的评估和检查,对接收国内高级访问学者工作成绩突出的学校予以表彰鼓励。
对达不到预期目标者,区别以下三种情况予以处理:
1.高级访问学者本人不认真履行访学计划的,由本人向接收学校全额支付培养费;
2.接收学校疏于管理,指导教师不认真负责,未能提供必要研修条件的,暂停接收学校招收国内高级访问学者的资格;
3.选派学校不落实有关配套政策,致使高级访问学者无法完成访学任务的,暂停该校选派国内高级访问学者的资格。
第二十五条指导教师及其科研项目情况,高级访问学者访学研究成果报告,教育部社科司组织进行的本项目评估、检查结果等材料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教育部社科司负责解释。
各接收学校招收高级访问学者基本情况表
| 学校 | 招收计划 | 所属二级学科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北京大学 | 8 |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 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 国外马克思主义研究 思想政治教育 中国近现代史基本问题研究 | 王芳 | 010-62757130;13520771890 |
| 清华大学 | 8 |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 马克思主义发展史 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 国外马克思主义研究 思想政治教育 中国近现代史基本问题研究 | 吴丹 | 010-62773393;13691489023 |
| 中国人民大学 | 8 |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 马克思主义发展史 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 国外马克思主义研究 思想政治教育 中国近现代史基本问题研究 | 陈崎 | 010-62511087 |
| 学校 | 招收计划 | 所属二级学科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北京师范大学 | 6 |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 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 思想政治教育 | 郑秋红 | 010-58808319 |
| 复旦大学 | 4 |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 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 国外马克思主义研究 思想政治教育 | 刘玲 | 021-55664321 |
| 南开大学 | 5 |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 马克思主义发展史 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 思想政治教育 中国近现代史基本问题研究 | 陈平 | 13001377772 |
| 吉林大学 | 4 |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 马克思主义发展史 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 国外马克思主义研究 思想政治教育 中国近现代史基本问题研究 | 崔妍 | 0431-85151049;13504408194 |
| 东北师范大学 | 7 |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 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 国外马克思主义研究 思想政治教育 | 张弛 | 0431-8598977; 13504463037 |
| 学校 | 招收计划 | 所属二级学科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武汉大学 | 6 |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 马克思主义发展史 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 思想政治教育 | 孙晓玲 | 027-68754750 |
| 兰州大学 | 4 | 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 思想政治教育 | 王 宇 | 0931-8912463; 13609397201 |
| 省(区、市) | 名额 |
| 江苏省 | 2 |
教育部社科司关于组织推荐参加2014年“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骨干教师国内高级访问学者资助项目”的通知
教社科司函[2014]1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教育工作部门、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根据“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骨干教师国内高级访问学者资助项目实施办法”(教社科司函〔2014〕147号)有关规定,现将2014年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骨干教师国内高级访问学者申报推荐工作有关安排通知如下:
1.各地教育部门根据名额分配于9月2日前将《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骨干教师国内高级访问学者推荐表》纸质版一份及电子版报教育部社科司。
2.教育部社科司将根据就近原则和教师的目标学校,与接收学校共同研究确定通过初审人员名单及推荐学校。9月19日在教育部社科司网站公布。《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骨干教师国内高级访问学者推荐表》中填写“同意调剂到其他学校”的教师,如目标学校未接收则调剂到其他学校,否则不予调剂。
3.9月26日前,通过初审的申请人向各接收学校提交申请。具体申请要求直接与接收学校联系。
4.10月10日前,各接收学校确定录取名单,下发录取通知,确保教师10月底入学,并报教育部社科司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