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来源:马克思主义学院发布时间:2012-05-02浏览次数:369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是宝贵的人才资源,是又好又快推进“两个率先”的重要生力军。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近年来,各地、各有关部门和高校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当前高校毕业生就业压力依然较大,结构性矛盾仍然突出。为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目标任务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高校要继续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摆在当前就业工作的首位,紧密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切实加强就业服务,健全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长效机制,确保实现应届高校毕业生初次就业率达70%以上、年末总体就业率达90%以上的工作目标。

二、大力拓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

(一)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增加就业机会。适应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调整经济结构的要求,在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产业升级中培育新的就业增长点。结合实施“新兴产业倍增、服务业提速、传统产业升级”三大计划,不断拓展相关产业的就业规模,开发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支持高校毕业生投身现代农业,鼓励农业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支持相关行业和产业与高校联合开展人才培养及岗位对接活动,使广大高校毕业生能够学有所用。鼓励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在所承担的项目实施过程中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作为研究助理或辅助人员参与研究工作。

(二)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继续实施“一村一社区一名大学生”工程、“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苏北计划”、“选派优秀大学毕业生到农村学校任教计划”等,做好各类项目之间的政策衔接,落实对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人员的就业政策。对在公益性岗位就业并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对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报考硕士研究生时初试总分加10分,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苏北县以下(不含县政府驻地)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达3年以上(含3年)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分别享受国家和省出台的学费代偿政策。对到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按照有关规定,在机关工作的,试用期工资可直接按试用期满后工资确定,试用期满后级别工资高定1至2档;在事业单位工作的,可提前转正定级,转正定级时薪级工资高定1至2级。省级机关录用公务员,除部分特殊职位外,均应从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中招录。市级以下机关特别是县、乡级机关招录公务员,应采取有效措施吸引优秀应届高校毕业生报考,录用计划应主要用于招收应届高校毕业生。

(三)鼓励中小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把落实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结合起来,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主渠道作用。对企业吸纳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在3年内根据实际招用人数,按照每人每年4800元的标准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对符合贷款条件、接收高校毕业生达到当年新增就业总人数20%的中小企业,财政部门相关专项引导资金予以优先支持。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收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办金融机构可根据实际吸纳人数,按每人不超过10万元标准、期限不超过2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额度发放贷款,同级财政按现行规定给予相应贷款贴息、经办银行手续费补助和呆坏账损失补偿。对企业招收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三、积极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一)落实创业扶持政策。以落实小额担保贷款和税费减免等政策为重点,进一步改善创业环境,鼓励和带动更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持《就业失业登记证》(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从事个体经营的(限定性行业除外),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可在创业地按规定申请额度上限为1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的小额担保贷款。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提高贷款额度。对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对从事非微利项目的,给予50%的贴息。对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初次自主创业,经营6个月以上、能带动其他劳动者就业且正常申报纳税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二)扎实开展创业教育。高校要广泛开展创业教育,积极开发创新创业类课程,完善创业教育课程体系,将创业教育课程纳入学分管理,着力培养大学生的创业创新意识。充分发挥省级大学生创业教育示范校的辐射带动作用,推动高校创业教育深入开展。将促进高校毕业生创业作为创业型城市创建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创业型城市建设评价指标体系,大力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激发高校毕业生的创业潜质和创业激情。

(三)完善创业服务体系。积极推广成熟的创业培训模式,全面实施创业培训项目,提升高校毕业生的创业能力。开辟“大学生创业绿色通道”,根据高校毕业生特点和需要,组织开展政策咨询、信息服务、项目开发、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在充分发挥各类创业孵化基地作用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建设一批大学生创业实践及孵化基地,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创业园、孵化器,并给予政策扶持。对基地内大学生创业企业开展“一对一”跟踪指导服务,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提高创业成功率。

四、着力优化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

(一)加强就业指导服务。高校要将就业指导课程纳入教学计划,建立贯穿于整个大学教育期间的职业发展和就业指导课程体系,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成才和就业观念。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创新就业服务模式,完善服务措施,采取多种形式为高校毕业生提供方便、快捷、直接、有效的就业信息服务。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及其他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合作,建立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服务平台。大力推动互联网就业服务,完善“江苏省高校毕业生就业网络联盟”,实现就业人才信息全省联网,加强网络招聘信息监管,规范网络招聘求职行为,提高公共就业和公共人才服务信息化水平。推进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和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的贯通融合,完善职业供求信息收集和发布制度,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深化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简化高校毕业生就业程序,允许高校毕业生在就(创)业地办理落户手续。

(二)开展就业失业登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的规定,为已就业高校毕业生免费办理就业登记,并按规定提供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完善就业登记办法,建立就业登记与劳动合同管理、社会保险费缴纳联动机制,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对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并纳入户籍所在地失业人员统一管理,落实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和高校要加强合作,健全以实名制为基础的高校毕业生就业统计制度,做好高校毕业生毕业前后的信息衔接和服务接续。

(三)支持参加就业见习和技能培训。深入实施“三年五万”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提升毕业生就业能力。加强就业见习基地建设,引导有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创建大学生科技创业见习基地,鼓励和扶持一批规模较大并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企事业单位作为就业见习单位,为有见习需求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见习机会。完善就业见习管理办法,落实见习毕业生的基本生活补助政策,基本生活补助费用由见习单位和地方政府分担。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为其办理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见习单位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见习单位支出的见习补贴相关费用,不计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但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根据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或就业情况,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企业新招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6个月之内开展岗前培训的,按规定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

(四)加大就业援助力度。将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纳入就业援助体系,实施“一对一”职业指导和重点帮扶,并向用人单位重点推荐,或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组织实施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每年购买5000个基层公共服务公益性岗位,重点帮扶家庭困难高校毕业生实现就业。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高校可根据困难家庭毕业生的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求职补贴。各地要高度重视大城市聚居地长时间失业高校毕业生以及女性、残疾人和少数民族等高校毕业生的就业问题,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援助。

五、切实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要从全面落实“六个注重”、全力实施“八项工程”、又好又快推进“两个率先”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重大意义,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当地就业工作总体规划和政府绩效考核内容,明确责任,加大力度,抓好落实。完善就业经费保障机制,将高校毕业生就业专项资金纳入就业专项资金统筹编列,专项用于符合国家及省政策规定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相关补贴等,确保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协调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切实履行牵头职责,各有关部门和高校加强信息沟通和协调配合,形成齐抓共管、合力推进的工作格局。大力宣传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政策措施和先进典型,营造良好的就业环境。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