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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作者:赵林平  发布时间:2022-04-24   浏览次数:10



第一条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条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三条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四条国家奖学金的名额分配,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高校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等因素确定。在分配国家奖学金名额时,对办学水平较高的高校、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第五条高校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见附表1-1)。

第六条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评审依据《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函〔2019105号),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20日前,各高校根据要求将评审结果报至省教育厅。省教育厅组织评审领导小组审核、汇总后,于1110日前报教育部审批。

第八条高校于每年1231日前将当年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九条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照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要求,加强对国家奖学金的管理,并分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